日前,上海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出台《关于市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防止领导人员利益冲突的办法(试行)》,明确“七个不得”行为限制,进一步扎紧扎牢制度篱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上海处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前沿。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组织加强全面从严治党,2017年上海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管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通过推动党内监督融入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廉政要求嵌入内控管理等,进一步压实国有企业管党治党责任。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抓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这一“关键少数”。通过认真分析近年来巡视监督、执纪审查等发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法案例,发现一些国有企业存在与该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发生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问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时所代表或维护的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发生了冲突,导致腐败问题的产生,需要细化行为限制,形成防范措施。
在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的基础上,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制定出台《办法》。《办法》立足关口前移、构建预防机制,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经营管理职责中的行为限制明确为“七个不得”:
围绕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主要市场活动,明确“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不得与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往来;不得与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发生投融资关系”。
围绕当前上海推进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明确“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不得参与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围绕经营管理中的用人问题,明确“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分管的企业、部门担任领导职务或者从事重要岗位工作”。
围绕防止领导人员利用已建立的业务关系谋取私利,明确“本人不得与业务对象发生非正常的借款、委托理财等经济往来;不得介绍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与业务对象发生经济和业务往来”。
同时,《办法》还将“本人不得有其他利益冲突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防止挂一漏万,进一步使制度的“笼子”密织。
此外,《办法》在明确负面清单的基础上,还提出了防止利益冲突登记查核、承诺明示、合同管理、内控管理、业务对象准入和退出、轮岗交流、离职或退休后从业、公务回避等8项措施,以及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惩戒处理措施,充分体现严字当头、一严到底。
如在登记核查、承诺明示方面,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每年需要填写与《办法》相配套的《防止利益冲突有关情况登记表》,对遵守“七个不得”行为限制作出书面承诺和说明,企业领导人员系中共党员的,须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明示。有关纪检监察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将登记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员廉政档案,按一定比例开展登记情况抽查,并结合信访举报反映问题进行重点查核。
“‘七个不得’为我们划清了‘红线’、标明了‘底线’。一旦发现利益冲突情况,我们将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向组织报告。”一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表示。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个不得’规定的将严肃处理。对登记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报告或者回避的,予以从重处理。”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违反《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将予以收缴或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或企业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下一步,上海有关部门还将督促市管国有企业依据《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将本级及下属单位经营管理重要岗位纳入管理范围,并要求市国资监管机构管理的其他国有企业、区属国有企业参照《办法》执行。
“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度融合,切实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架起制度的‘高压线’,堵住国资的‘出血点’,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推动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廖国勋强调。
全面从严治党,国企没有例外。上海将继续紧盯国资国企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努力树立鼓励开拓有为、支持善作能为、问责无所作为、惩治腐败行为的鲜明导向,积极营造“亲”“清”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环境,以全面从严治党新作为推动国有企业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上海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徐梦龙)